給付醫療費用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補字,110年度,1719號
TCEV,110,中補,1719,2021061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719號
原   告 臺北榮民總醫院玉里分院

法定代理人 趙建剛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馮道平
  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397號),惟被告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6,800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
  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原
  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添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佩倫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