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5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園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婧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古典洋酒股
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5月
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
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032元,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
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6,285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