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10年度,1871號
TCEV,110,中簡,1871,20210625,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871號
原   告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瑞堯 


被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按債務人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
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
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台抗字第659號裁
判意旨參照)。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戴,原告係對本院110年
度司執字第69325號強制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事件)提起債
務人異議之訴,而系爭執行事件之債權人即被告係向本院聲請對
債務人即原告之財產於新臺幣(下同)10萬元之債權額及利息為
強制執行,是原告所排除系爭執行事件所有之利益即本件之訴訟
標的價額應以10萬元核定之,此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上述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士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均謙

1/1頁


參考資料
總達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中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