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救字,110年度,25號
TCEV,110,中救,25,20210628,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救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陳泳瑾 
訴訟代理人 林一哲律師
相 對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 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 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法 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本件聲請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110 年度中簡字第1230號),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 訴之望,經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 ,由該分會准予法律扶助在案,此業據聲請人提出財團法人法 律扶助基金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戶口名簿及低收入戶證明 書在卷可稽,本院復查聲請人所提訴訟尚無顯無理由之情形, 故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3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筱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峻偉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