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分割繼承登記
臺中簡易庭(民事),中簡字,109年度,204號
TCEV,109,中簡,204,2021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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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20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斯薇 


視同上訴人
即 被 告 林鴻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遠東國際商
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撤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因上訴人未居住在戶籍地址而主
張原審送達程序未合法,上訴期間應重新起算等語,提起第二審
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
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4,142元,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6第1項、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40元,此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陳航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鳳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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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