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中簡字第1223號
原 告 洪王瓊瑜
訴訟代理人 賴嘉斌律師
游子寬律師
陳秉榤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 理人 林逸夫律師
被 告 曾文義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訴訟代理人 吳昀陞律師
被 告 曾文泉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曾文欽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曾文火 住同上
曾文振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號
居臺中市○○區○○街00號
曾文慶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曾麗招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6樓
曾麗香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號
曾麗月 住臺中市○○區○○街0段000巷0號
曾寶桂 住雲林縣○○鄉○○村○○○00號
曾中岳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曾微貞 住同上
曾佳慧 住同上
曾雪如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7月29日上午10時分 在本院第33法庭為言詞辯論。
二、曾石頭於61年10月28日死亡,其繼承人曾德文於80年8月15 日死亡,曾德文之財產應由其配偶及子女共同繼承,原告10 9年7月7 日陳報狀所列曾石頭繼承系統表是否漏列曾德文配 偶曾巫蘭招(見卷第117、135頁)?是否追加曾巫蘭招為被 告?(當事人是否適格?)
三、本件兩造不爭執事項是否如下:
㈠系爭土地為原告所有,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見補卷第 25 頁)。
㈡系爭土地建有如附圖所示A 部分建物(面積18平方公尺、門 牌臺中市○○區○○街00號),此據本院會同原告、被告曾 文義及臺中市大里地政事務所人員履勘現場鑑測無訛,有勘 驗筆錄、土地複丈成果圖及相片附卷可憑(見中簡卷第227-
229、235、329-337、347-355頁)。 ㈢曾石頭與曾洪不低為夫妻,曾石頭於61年10月28日死亡,繼 承人為被告曾文義、曾文泉、曾文欽、曾文火、曾文振、曾 文慶、曾麗招、曾麗香、曾麗月及訴外人曾洪不低、曾德文 。曾德文於80年8 月15日死亡,繼承人為曾巫蘭招、曾寶桂 、曾中岳、曾微貞、曾佳慧、曾雪如。曾洪不低於81年4月2 1 日死亡,繼承人為被告曾文義、曾文泉、曾文欽、曾文火 、曾文振、曾文慶、曾麗招、曾麗香、曾麗月、曾寶桂、曾 中岳、曾微貞、曾佳慧、曾雪如。經本院查詢結果,查無曾 石頭、曾德文之繼承人拋棄繼承事件,有繼承系統表、戶籍 謄本及本院簡易庭紀錄科查詢表在卷可參(見中簡卷第117- 137、405-409、414-421頁)。 ㈣門牌臺中市○○區○○街00號房屋為曾石頭於46年間興建, 為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房屋稅稅籍編號00000000000、起課4 6年7月),有臺中市政府地方稅務局大屯分局110年3月5 日 中市稅屯分字第1103105017號函附房屋稅登記表及平面圖、 110年4月26日中市稅屯分字第1103105960號函附房屋稅籍登 記表及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佐(見中簡卷第423-427、515 -523頁)。上開房屋坐落重測前霧峰段霧峰小段72-6地號土 地,原所有人為曾洪不低,重測後霧峰區峰東段104地號, 於81年12月1日分割增加104-1至104-6 地號,有土地登記謄 本可參(見中簡卷第61、537 頁)。87號房屋興建時係依使 用借貸關係使用土地。
㈤系爭土地104年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670元,105年-106年申 報地價每平方公尺3830元,107年-108 年申報地價每平方公 尺3307.2元,109年-110年申報地價每平方公尺2776 元,有 地價公務用謄本在卷可參(見中簡卷第431頁)。四、本件爭點是否如下:
㈠本件有無民法第425條之1規定適用?被告抗辯系爭地上物有 法定租賃權,抗辯原告不得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 告拆屋,有無理由?
㈡被告依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抗辯原告不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拆屋,有無理由?
㈢被告依民法第148條第1項規定,抗辯原告不得依民法第767 條第1項規定請求被告拆屋,有無理由?
五、請兩造各於10日內就前開事項提出書狀表示意見,如有未及 提出證據方法,亦請一併表明,繕本請逕寄對造(原告應依 本裁定所列被告地址寄送繕本,並提出郵件回執,若有追加 被告,應提出繕本由本院寄送追加被告)。
六、請原告提出曾洪不低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熊祥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