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 110年度中秩字第70號
移送機關 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吳長庭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10年5月24日中市警五分偵字第110002189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不受理。
理 由
一、移送意旨略以:被移送人吳長庭分別於民國110年4月1日10 時47分、及110年4月8日7時50分許,前往臺中市○○區○○ 里○○路○段000號7樓之社團法人臺中市藏密白玉佛學會( 下稱臺中市藏密白玉佛學會)外之電梯門板上書寫「玩女人 的假活佛」、「逼迫信徒供養的邪師」等文字,經臺中市藏 密白玉佛學會委任余佳齊向移送機關舉發,認被移送人上開 行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之規定,移送機關 通知被移送人到案後,依全案調查之事證,移送本院審理。二、按藉端滋擾住戶、工廠、公司行號、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萬2000元以下罰鍰,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68條第2款固然定有明文。惟按違反本法之 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法律規定 辦理。但其行為應處停止營業、勒令歇業、罰鍰或沒入之部 分,仍依本法規定處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亦有明定。 且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處理辦法第18條第1項規定, 所謂違反本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係指同一之行為 或牽連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而言,是以,違反社會秩序 維護法之行為,涉嫌違反刑事法律者,應移送檢察官依刑事 法律規定辦理,避免「一事二罰」,除有刑事法律之處罰不 能達到社會秩序維護法相同或可代替之功能,如勒令歇業、 停止營業或沒入等情形,可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但書規 定處理外,不得再移送簡易庭裁處。又按法院受理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案件,除社會秩序維護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事 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另依刑事 訴訟法第303條第6款規定,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應諭知不 受理之判決。
三、經查,被移送人因於上揭時、地,在臺中市藏密白玉佛學會 電梯口書寫「玩女人的假活佛」、「逼迫信徒供養的邪師」 等文字之行為,惟臺中市藏密白玉佛學會以被移送人上開之
行為除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外,另涉有「無故侵入民宅、 毀損及破壞公物、誹謗及妨害名譽」等刑事罪嫌,並提出刑 事委任書委任余佳齊至移送機關報案,並先就社會秩序維護 法部分為舉發,另其他刑事罪責部分則保留法律追訴權,此 有臺中市藏密白玉佛學會提出之刑案委任狀之陳明(本院卷 第37頁)在卷可參,是依上情及全案之卷證,足見被移送人 於上揭時、地之行為,係同時涉嫌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及刑 事法律,而被害人即臺中市藏密白玉佛學會既已明瞭被移送 人所為同時涉有刑事罪責,且本件就刑事之告訴期間尚未經 過,被移送人尚有追究刑責之可能。揆諸上揭法條說明,為 避免一事二罰,本件被移送人之行為,尚無援引社會秩序維 護法第68條第2款規定逕為處罰之餘地,準此,移送機關以 被移送人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規定而移送至本院裁處, 容有錯誤。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 303條第6款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38條前段、第9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謝長志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