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補字,110年度,80號
LTEV,110,羅補,80,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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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8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被   告 何祈福(原名何昱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對於該支付命令已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依民
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萬3,421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
繳裁判費5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
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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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