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羅東簡易庭(民事),羅小字,110年度,194號
LTEV,110,羅小,194,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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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小字第194號
原   告 曾忻蘋 

被   告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峯 
被   告 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錫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瑋策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被   告 宏光機車行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0號1樓
法定代理人 林立育  住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6 日裁定限令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 於110年4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 第30頁)。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查詢簡答表附卷 為憑,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謝昀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劉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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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陽車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光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