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風化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刑事),竹北簡字,110年度,146號
CPEM,110,竹北簡,146,20210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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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竹北簡字第14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辰恩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
年度偵字第30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帳冊壹本、潤滑液陸瓶、保險套貳拾肆個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肆仟伍佰元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附件所示證據部分,應補充「自願 受搜索同意書1紙」、「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搜索扣 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錄音檔譯文1紙」外, 餘均引用附件所示內容。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使女子 與他人為性交之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
 ㈡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圖利媒介性交罪,本質上即屬營業性之 犯罪態樣,而具有重複實行複次行為之特質,故立法時顯已 對此犯罪本質上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有所認知,而預 設將此反覆、延續實行之複次自然行為,特別歸類總括評價 為刑罰「構成要件單數」實質上一罪之「集合犯」。是被告 自民國110年2月21日起至同年月28日11時20分許為警查獲為 止,意圖營利,密集媒介女子與不特定男客為性交行為,因 其行為本質上係因職業性及營業性行為而具有反覆多次實施 之性質,且係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間及空間內反覆從事性質 類似之犯行,在行為概念上雖有多次媒介以營利之舉措,仍 應評價認係包括一罪之集合犯,而論以集合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思循正當途 徑賺取財物,竟媒介成年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危害社會 善良風俗,助長性交易歪風,所為實值非難,惟念及被告犯 後坦承犯行之態度尚可,兼衡其於警詢時陳稱專科肄業之智 識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戒。
三、沒收:




 ㈠扣案如主文第2項前段所示物品,為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及 預備之物,業據被告供述明確,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規定,宣告沒收。
 ㈡被告媒介1人為性交易可抽成新臺幣(下同)500元,至少已 媒介9人完成性交易等情,業據被告供述明確,足認被告至 少有犯罪所得4500元,未據扣案,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前段、第3 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 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第45 4 條第2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竹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凱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附錄本院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附 件: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0年度偵字第3004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004號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基於意圖營利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之犯意,於民國 110年2月21日始,在新竹縣○○鄉○○路00號建築物,使FITRIY ANI(印尼籍)、NGUYEN THI YEN(越南籍)、MAI PHUONG HANH (越南籍)等外籍女子,以每30分鐘新臺幣(下同)1500元之 價格與男子從事性交行為之交易,並從中抽取500元之酬勞 以此牟利。嗣於110年2月28日11時20分許,在上址為警當場 查獲,並扣得帳冊1本、潤滑液6瓶、保險套24個。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新湖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訊據被告甲○○,對上開事實皆坦承不諱,核與證人FITRIYAN I、NGUYEN THI YEN、MAI PHUONG HANH於警詢中之證述之情 節相符,復有員警職務報告、臨檢紀錄表、現場格局示意圖 、現場蒐證照片40張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堪予認定。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 性交行為而媒介以營利罪嫌。另扣案物屬被告所有供犯罪所 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4  日               檢 察 官 沈郁智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1  日 書 記 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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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