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1號
KMDV,110,司繼,31,2021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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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許芳瑜 
聲 請 人 許舒涵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許金樸 
聲 請 人 胡璟  


聲 請 人 胡琦  
上一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胡振寰 
      許秀蘭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許芳瑜許舒涵胡璟胡琦之拋棄繼承聲明,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 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 姊妹。(四)祖父母;又第1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 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1174 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向法 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得繼 承權,倘聲明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權之可言。二、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許水生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死 亡,聲請人許芳瑜許舒涵胡璟胡琦為被繼承人之孫, 因自願拋棄繼承,爰提出家事聲請拋棄繼承書狀、說明書、 繼承系統表、被繼承人除戶戶籍謄本、聲請人戶籍謄本等文 件聲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許水生於民國110年1月27日死亡,據聲 請人等提出之繼承系統表顯示,許水生之第1順序繼承人中 之子輩繼承人為許金樹許金樸、許秀蓮及許秀蘭等4人, 除許金樸、許秀蓮及許秀蘭已具狀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外, 尚有許金樹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家事事件索引卡 查詢資料可稽。因聲請人許芳瑜許舒涵胡璟胡琦係被 繼承人之孫,其等為本件拋棄繼承聲明時,尚有親等較近之 子輩繼承人許金樹未為聲明拋棄繼承,是依前揭規定,聲請 人尚非被繼承人許水生之繼承人。從而,其等聲明拋棄繼承



,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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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