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27號
聲 請 人 李岳霖律師(即被繼承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李岳霖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姜玉娜遺產之報酬為新臺幣82,131元。
理 由
一、按經法院選任之遺產管理人,得向法院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 報酬,此觀家事事件法第181條第5項第3款規定自明。又法 院為前開報酬裁定時,得調查遺產管理人所為遺產管理事務 之繁簡及被繼承人之財產收益狀況,家事事件法第182條亦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以107年度家聲抗第4號 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後,已辦理被 繼承人死亡登記、清查遺產及不動產遺產管理登記等職務, 並於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提起訴訟時為撰狀閱卷開庭及收受處 理強制執行事件。後續仍有其他待完成之遺產管理事務,爰 請求核定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姜玉娜之遺產管理人乙節,係 經本院107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選任屬實 ,是聲請人依首揭規定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核無不合 。而經本院審酌聲請人所提出其已管理事務之遺產稅申報書 等釋明文件,及本院108年重訴字第19號民事判決、109司 執乙字第1163號強制執行案件等,可知聲請人現所進行之程 序,除為遺產管理人之例行性職務外,尚須於相關案件訴訟 進行及後續強制執行等事務。職此,鑑於遺產管理乃有公益 性質,本院認宜參酌具公益性質及有專門職業技術人員任職 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關於法律扶助律師之酬金標準 民事第一、二審級通常訴訟程序之酬金基數,並考量後續尚 有變賣被繼承人遺產及分配價金等事務,認本件可核定聲請 人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姜玉娜遺產之管理報酬以新臺幣(下同 )60,000元為宜。再聲請人就本件遺產管理事件主張所支出 之必要費用,即規費及交通費等共計22,131元部分,因有聲 請人提出相關墊付單據為證,應予核認。從而聲請人得請求 代為管理被繼承人姜玉娜遺產之管理報酬及費用合計為 82,131元,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