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802號
KMDV,110,司促,802,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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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80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林峻樟


一、債務人應給付債權人新台幣(下同)56,201元整,及其中24,4
  36元自民國106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
  88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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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