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88號
KMDV,110,司促,788,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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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8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林純如 
債 務 人 王戴華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56,000元,及自民國110年4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110年3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
  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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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