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769號
KMDV,110,司促,769,2021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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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0年度司促字第76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嘉珊 
債 務 人 劉邦維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之20日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
  新臺幣(下同)139,955元,及自民國97年4月4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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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