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09年度,41號
KMDV,109,司繼,41,2021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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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繼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昱瑩 
法定代理人 黃瑋婷 
法定代理人 李依穎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拋棄繼承之聲明,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 左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 )兄弟姊妹。(四)祖父母。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 均拋棄繼承權時,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民法第 1174條第1項、第1138條、第117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是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權之前提,必須聲明人於聲明時業已取 得繼承權,倘聲明人尚未取得繼承權,即無拋棄繼承權之可 言。
二、本件聲明略以:被繼承人林碧霜於109年1月8日死亡,聲請 人李昱瑩為被繼承人之合法繼承人,自願拋棄繼承等語,由 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家事聲請拋棄繼承狀、說明書、繼承系統 表、法定代理人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准予備查。三、經查被繼承人林碧霜之第一順序繼承人之子輩繼承人為李天 送、李天進李快秀3人,因李天送(94年7月22日歿)及李 天進(76年7月20日歿)先於被繼承人林碧霜死亡,爰由李 依蓉、李依穎李育錚代位繼承與李快秀同為林碧霜親等最 近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惟除李依蓉李依穎已具狀向本院聲 明拋棄繼承外,尚有李育錚李快秀未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 ,此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本院索引卡查詢資料可稽。 因聲請人李昱瑩為被繼承人林碧霜之曾孫子女,其為本件拋 棄繼承聲明時,尚有親等較近之第一順位繼承人未為聲明拋 棄繼承,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尚非被繼承人林碧霜之繼承 人,從而,其本件聲明拋棄繼承,係於法未合,應予駁回。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6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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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