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9年度,1652號
KMDV,109,司促,1652,2021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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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2號
債 權 人 張宜暉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邱垂文邱冠魁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聲請,除審查程序上合法要件外,尚 須為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之審查。是法院對於支付命令之 聲請,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審查時,雖僅為形式上之審 查,但非謂法院不得審查實體上權利要件是否存在,若法院 審查後,發覺支付命令之聲請欠缺實體法上權利保護要件, 法院仍應以聲請無理由駁回之。又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 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 條 第1 項定有明文。是以,債權讓與契約,在未經通知債務人 前,縱然在讓與人與受讓人間發生效力,但仍未對債務人發 生效力,不因債權讓與通知性質上屬於觀念通知而有不同。 基此,債權之受讓人欲行使對於債務人之債權,仍必須通知 債務人,其權利保護要件方屬具備,此乃權利障礙事項,無 待相對人抗辯,法院於支付命令之聲請程序中,自應依職權 審查。如就債權人所提出之證據形式上審查,發現欠缺民法 297 條第1 項所定通知債務人之要件,法院仍應裁定駁回其 支付命令之聲請。準此,債權之受讓人聲請支付命令時,須 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讓與通知債務人之通知書及該通 知書已合法送達債務人之郵務回執聯。若可知該債權讓與未 完成合法通知,文件尚未備齊,則可毋庸命其補正,逕予駁 回,此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 提案第4號研討結果及審查意見可參。
二、經查,債權人以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將其對債務人邱垂文邱冠魁之債權讓與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 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復讓與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再讓與華 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再讓與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 公司再讓與鴻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鴻漢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再讓與聲請人為由,聲請對債務人邱垂文邱冠魁 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戶籍登記地」即金門



縣○○鎮○○路00號交寄相對人邱垂文邱冠魁之債權讓與 通知函,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此有退回信封影本在卷可 稽,又查另案債權人陳雯慧受讓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亦為輾轉受讓自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對本案相對 人邱垂文邱冠魁之另筆債權,其債權讓與通知,亦對相對 人之「戶籍登記地」即金門縣○○鎮○○路00號為2次通知 ,均遭郵局以遷移不明或招領逾期退回,經福建高等法院金 門分院109年度破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認定相對人未實際居住 於該址,抗告人所為之債權讓與通知書信難認已達到相對人 邱垂文邱冠魁之支配範圍,而可認為相對人已處於隨時可 以了解通知內容之狀態,故不能認為該意思表示已達到相對 人而發生效力。基此,本案聲請人亦對相對人同該案之戶籍 地址為債權讓與通知,遭郵局以招領逾期退回,可證相對人 雖設戶籍於上開地址,聲請人債權讓與通知未合法送達予相 對人。是以債權人既未釋明債權讓與通知相對人邱垂文即邱 冠魁之事實,本件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為無理由, 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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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漢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爾摩莎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漢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鴻漢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玉山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