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10年度,12號
LCDV,110,繼,12,20210628,1

1/1頁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繼字第12號
聲 請 人 黃欣玉
上列聲請人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 ;家事非訟事件應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家事 事件法第97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定有明文。 又非因財產請關係而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第 十四條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 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 第2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依上開 規定,本院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家事庭   法 官 黃瑞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長貴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