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潮州簡易庭(民事),潮補字,110年度,401號
CCEV,110,潮補,401,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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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401號
原   告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純 
訴訟代理人 曾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和成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
繳足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
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兩造間
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號土地及同段429 、暫739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屏東縣○○鎮○○街00巷00號房屋,下合
稱系爭不動產)准予合併變價分割。又系爭不動產係原告在本院
不動產拍賣程序上得標買受應有部分4 分之1 之所有權,其拍定
總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76,800 元(計算式:292,480 +143,
360 +40,960=476,800 ),有原告提出之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
在卷可憑,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就系爭不動產分割所受利
益之價額476,800 元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80 元,扣除
原告已繳3,200 元,尚應補繳1,9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並
提出被告曾和成曾自強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勿省略),逾
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迪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
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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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揚富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