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補字第391號
原 告 莊若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雅雯、鍾劉花、鍾夷明、鍾一芳間請求分割共
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
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
準。查原告起訴請求就兩造共有坐落屏東縣○○鎮○○段000 地
號土地及其上同段448 建號房屋為分割,其中原告就上開不動產
應有部分為16分之3 ,另上開土地面積為70.31 平方公尺,公告
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5,700元,房屋課稅現值
則為402,400 元,有土地登記謄本及房屋稅籍資料在卷可參,是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2,425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
值15,700元/ 平方公尺×70.31 平方公尺+房屋402,400 元) ×
應有部分3/16=282,425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0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