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潮事聲字第2號
異 議 人 周錦福
相 對 人 蘇國義
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本院司法事務
官於110 年3 月31日所為110 年度司促字第1687號裁定駁回部分
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 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1 項至第3 項分別定 有明文。查,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10 年3 月31日以110 年度 司促字第1687號裁定駁回部分異議人聲請,該裁定於110 年 4 月15日送達異議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見支付命令卷 第57頁);是異議人於110 年4 月22日聲明異議,經司法事 務官認異議無理由送請法院裁定,揆諸前開說明,程序並無 違誤,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為相對人代工農舍圍牆工程,債權人 心想同是下廊里之左鄰右舍,未疑有他,故未訂立契約,僅 以單憑口頭約定,從未訂定過契約,相對人興建本項農舍, 積欠異議人工程及材料費,有水泥建材行的廖建勝、大理石 建材行的許富成、水泥女工林美香、水泥工周承鴻及鋁門窗 工程行的綽號(俊雄)等多人,該工程完工時,眾工人因屢 次收不到工程款項,日子難過,於是大理石建材行的老闆許 富成就連絡大夥於民國(下同)109 年1 月26日晚上8 點許 ,一同至相對人蘇國義位於屏東縣○○鎮○○里00鄰000 號 之農舍門外催討,後因圍觀里民越來越多,後許富成的太太 見狀怕場面無法控制,於當日晚上9 點左右,打電話報警處 理,到場處理的員警中,有一位自稱係東港派出所的所長, 他了解案件後還說了一句公道話,所長告訴相對人過年快到 了,至少每位債權人你多少給人家幾萬元,大家都是靠勞力 過日子的,讓大家有錢好過年,應該這樣做才對;另要求工 人大家離去,民事債務糾紛因循法律途徑解決,而不是聚眾 爭吵,解決不了問題,之後所長即勸導大家離開。異議人與 相對人於110 年1 月19日至東港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雙方
調解不成立,雙方均有到場,按經驗法則推斷,相對人如與 異議人無工程款未付之事項,相對人大可不用出席該調解會 ,然相對人對於該工程款之債務糾紛有出席,過程中,林東 興調解委員告之相對人如與異議人雙方是否可各退一步,異 議人回稱:「可以!」,而相對人回稱林東興調解委員:「 要告去法院告」即離席,之後林東興委員告訴異議人,沒辦 法調解了,相對人不談,你們去法院提告吧,此部份鈞院即 未採信相對人檢附之證明文件。實有違法律公平正義原則。 鈞院對本案不詳予調查,僅憑異議人無法提出雙方當事人訂 定之工程契約或雙方簽名之確定估價單或開立有統一發票章 之發票供參,裁定駁回異議人之聲請,異議人細閱裁定理由 ,無以自圓其說,心難甘服,東港鎮下廍里乃純僕之農村, 相對人蓋農舍無支付工人工錢及欠材料費之行為,早已傳遍 全村,成眾所週知之情事,鈞院未加詳查即裁定駁回,顯有 應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違法,爰依法聲明異議,併請求 准予重新核發支付命令如聲請人支付命令聲請狀之請求事項 云云。
三、按支付命令程序,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而為審理,為便利法 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聲請狀內記除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 ,尚需提出相當證據使法院得僅以書面的相關事證,而為認 定聲請人之請求是否有據。經查,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 ,雖明白記載請求的金額為新臺幣103,000元,且附證明文 件僅異議人單方之估價單一紙及照片6張,然上開估價單僅 有異議人姓名及施工項目、工程價格,並無相對人之簽章, 尚難確認雙方間確有債權債務關係,經本院於110年3月8日 裁定命聲請人提出雙方當事人訂定之工程契約書或有雙方當 事人簽名之確定之估價單或台端開立蓋有統一發票章之發票 供參,異議人雖於110年3月17日陳報補正狀到院,惟就補正 之事項仍未能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足用以釋明相對人蘇國義確 有應給付其工程款之債務存在之情,而聲請人於聲明異議狀 中明白記載,其與相對人因為左鄰右舍,僅以口頭約定請求 租金,其雖表示有施工的工人得知施工情形,惟此需經由法 院開庭訊問證人後而得知,尚無得以書面審理逕行認定,顯 與支付命令審理之要件有悖,故異議人未能提出其他釋明足 以表徵相對人有欠款之事實文件。綜上,本院司法事務官於 系爭支付命令駁回異議人之請求,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 據以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顯無理由,應予駁回 。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0 條之4 第3 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