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潮簡字第40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水吉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曾財和
余癸銘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怡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
0 年5 月2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3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60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
費用,逾期不為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麥元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洪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