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283號
CDEV,110,橋補,283,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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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83號
原   告 林志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君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
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65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16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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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君峰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