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補字,110年度,279號
CDEV,110,橋補,279,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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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補字第279號
原   告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翔玠 



原告因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邱吾胥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5,828元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並應提出
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呂維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薛如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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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