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橋頭簡易庭(民事),橋醫簡字,108年度,2號
CDEV,108,橋醫簡,2,2021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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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橋醫簡字第2號
原   告 蔡進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
院、王俊翔盧心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63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橋頭簡易庭 法   官 方佳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 記 官 塗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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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