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307號
TYEV,110,桃補,307,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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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7號
原   告 NIRORAM PRAKIT

上列原告與被告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24,245 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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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