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303號
TYEV,110,桃補,303,202106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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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樹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0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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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