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03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邱久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田樹棟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2,906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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