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10年度,265號
TYEV,110,桃補,265,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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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265號
原   告 黃心忻 
訴訟代理人 邱垂綸 
上列原告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陸拾元,如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 由
一、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核 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1、第77條之1 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尚未繳納裁判費,而其請求分割兩造共有如附 表所示之土地,屬分割共有物涉訟,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 因分割系爭土地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而應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50,563 元(113,901 +36,662=150,563 ,計算式 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23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為補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附表:
┌──┬────────┬───────┬───┬─────┬───────┐
│編號│土地坐落 │公告現值 │面積 │原告之應有│黃心忻可得利益│
│ │ │(新臺幣) │(平方│部分比例 │(新臺幣,元以│
│ │ │ │公尺)│ │下四捨五入) │
├──┼────────┼───────┼───┼─────┼───────┤
│ 1 │桃園市八德區興豐│ │406.99│ │ 113,901元 │
│ │段1471 地號 │ │ │ │ │
├──┼────────┤40,300元/平方├───┤288分之2 ├───────┤
│ 2 │桃園市八德區興豐│公尺 │131.00│ │ 36,662元 │
│ │段1474 地號 │ │ │ │ │
├──┼────────┴───────┴───┴─────┴───────┤




│ │ 合計: 150,56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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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