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簡字,110年度,885號
TYEV,110,桃簡,885,202106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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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885號
 
原   告 侯圳濱
被   告 黃美惠即花旗汽車修配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及第28條第 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對被告提起本件訴訟,查被告之組 織類型為獨資,其登記之營業地址係位於彰化縣○○市○○ ○街0 號(同獨資負責人黃美惠之戶籍地址),此有被告之 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黃美惠之個人戶籍資料各1 紙查詢結果 在卷可稽,是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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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