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簡字第789號
原 告 李慶源即李智傑即李慶圓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67,88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
日起算5 日內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姚懿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楊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