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救字,110年度,12號
TYEV,110,桃救,12,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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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救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莊雅雯
代 理 人 王正豪律師
相 對 人 朱智盟即朱智盟眼科診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110 年度桃醫簡字第
1 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無資力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 會桃園分會(下稱法扶)申請本件訴訟法律扶助,嗣經法扶 准予全部扶助,而聲請人復因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爰 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法律扶助法第63條之規定,聲請訴 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前段定有明文。次按經分 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 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 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 所明定。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經法扶准予法律扶助乙節,有 法扶法律扶助申請書、申請人資力審查詢問表、變動之審查 表、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及專用委任 狀附卷可參。另觀聲請人所訴事實、理由,亦非無庸實體調 查而顯無勝訴之望,是其所為訴訟救助之聲請,合於上述規 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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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