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小字第935號
原 告 利泰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世傳
訴訟代理人 董治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國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萬7,
59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準用同法第436 條第2 項適用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張明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石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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