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國簡字,110年度,3號
TYEV,110,桃國簡,3,202106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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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國簡字第3號
原   告 吳為民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1
,308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郭于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俊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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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