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保險金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保險簡字,110年度,39號
TYEV,110,桃保險簡,39,202106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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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保險簡字第39號
原   告 詹張智雄

被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倩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 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及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給付保險金,而被告之公司所在地在臺北 市大安區,有公司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憑,且亦查無其他得 由本院管轄之因素,依上述說明,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北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逸倫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洪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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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