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營訴字第4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洪傳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民法第1151條之規定,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因公同共有關係而需對共有人為權利之主張,屬固有必要 共同訴訟,有合一確定之必要。關於當事人適格與否,為法 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無論訴訟進行至如何之程度,應隨 時依職權調查之。又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 或居所;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 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前段、第249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原告起訴請求代位洪傳再分割其被繼承人之遺產,惟經本院 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110年6月14日前補正被繼 承人洪作宇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再轉繼承人或代位繼承人 ,其繼承系統表及最新戶籍謄本、臺南市○○區○○○段○○○○段0 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臺南市○○區 ○○○段○○○○段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臺 南市○○區○○○段○○○○段0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 0000地號、臺南市○○區○○○段○○○○段000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 (全部),請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全體被告真實姓名、住居所 ,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惟原告迄未補正上開事項,有收 狀、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可稽,致本院無從確認洪傳再之繼承 人為何人,亦無法確認原告是否已以全體繼承人為被告、當 事人是否適格等情,並據此補正全體被告之年籍資料及正確 訴之聲明,是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 協 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 玉 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