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77號
原 告 林清靠
黃秀珍
王勝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國城律師
被 告 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雲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原告三人請求給付之加班費合計為
新臺幣(下同)1,264,084 元,核屬工資之性質,原應徵裁判費
13,573元,惟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就原告請求給付
工資部分,應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準此,原告就上開請求暫
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為678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
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備註:
本件待原告補繳裁判費後,本院將先進行程序審查或對被告為書
狀先行程序,俾利日後訴訟之迅速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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