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簡字第1202號
原 告 陳俊宏
上原告與被告簡進來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叁拾萬
伍仟伍佰肆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捌佰陸拾
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