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信用卡帳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098號
PCEV,110,板小,2098,20210630,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09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陳彧  
被   告 陳怡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時,被告之戶籍地係位在臺南市○區○○路 000巷0號之4,此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 ,揆諸首揭法律規定,本件即應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