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10年度,2045號
PCEV,110,板小,2045,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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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板小字第2045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柏青 
上列原告與被告鍾侑紘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6,6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施函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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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