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9年度,4755號
PCEV,109,板小,4755,202106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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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755號
 
上 訴 人 馬建民 
訴訟代理人 馬強  
      馬鳳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伍萬參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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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