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4755號
上 訴 人 馬建民
訴訟代理人 馬強
馬鳳花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八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
伍萬參仟伍佰玖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