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給付工資等再審聲請法官迴避
最高法院(民事),台補字,110年度,860號
TPSV,110,台補,860,2021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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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補字第860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聲
請法官迴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台補字第八六○號裁定對於聲請人應為公示送達。
理 由
按對於當事人於國外為送達,預知雖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而無效者,如無人為公示送達之聲請,受訴法院為避免訴訟遲延認有必要時,得依職權命為公示送達,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陳報(狀載)送達處所為外國地址,該址前經本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381 號事件對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45 條規定辦理送達而無效,自應對之為公示送達,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0 日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邱 璿 如
法官 徐 福 晋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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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