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10年度,1611號
TPSV,110,台聲,1611,20210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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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1611號
聲  請  人 陳 萬 益
兼法定代理人 陳 庚 辛
聲  請  人 陳黃連照
       呂陳桂枝
       楊陳桂娥
       陳 乃 華
       陳 秋 利
       陳 忠 正
       陳 陸 皓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黃松桂等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再審
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本院裁定(110年度台聲字第7
0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5條、第466 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亦應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10年度台聲字第70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前經本院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5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其聲請自非合法。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沈 方 維
法官 鍾 任 賜
法官 張 競 文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陳 麗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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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