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破產債權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717號
TPSV,110,台抗,717,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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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717號
再 抗告 人 澳亞飛航訓練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Gregory Smith

代 理 人 蔡鈞傑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李岳霖律師賴麗真會計師即復興航空
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間申報破產債權事件,對於中華民
國110年2月22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9 年度破抗字第59號),
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本件再抗告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106 年度 破字第21、28號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 宣告破產事件,申報破產債權,相對人對該破產債權之加入及 其數額有異議,士林地院裁定剔除再抗告人申報之破產債權中 ,美金(下同)809 萬3632元(債權編號K155)、28萬6874.5 元(債權編號K156)、1194萬2250元(債權編號K157),駁回 相對人之其他異議。再抗告人僅就28萬6874.5元(債權編號K1 56)破產債權(下稱系爭破產債權)部分,提起抗告;相對人 就不利部分則未聲明不服。
原法院以: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 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僅從形式上審查,如依形 式審查之結果,足以明瞭有債權存在時,始得准許該債權加入 破產債權。又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 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 額之效力,當事人對於該裁定所載債權及其數額如有爭執,得 另行起訴請求確定,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倘該訴訟致分配有 稽延之虞,破產管理人得依同法第144 條規定,按照分配比例 提存相當金額,而將所餘財產分配於其他債權人。查系爭破產 債權係再抗告人主張復興航空依雙方簽訂「0000機型模擬機訓 練使用契約」(下稱系爭契約),應保證每年最低使用時數20 00小時,因其第一年使用時數尚不足638 小時,而有違約情事 ,請求復興航空支付第一年保證使用時數之差額費用及遲延利 息合計共28萬6875元之債權。惟相對人否認復興航空有何違約 情事,且依系爭契約之約定及再抗告人提出其自行製作之發票 ,亦無從據以認定復興航空確有該違約之情事,尚難依上開事 證從形式上審查,得以明瞭其對復興航空有系爭破產債權存在



。再抗告人提出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106號判 決,亦未就再抗告人對復興航空有無系爭破產債權存在為實體 上之判斷,無法據為有利於再抗告人之認定。爰維持士林地院 所為剔除系爭破產債權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 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論旨,猶執陳詞,指摘原 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有理由。
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 法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李 寶 堂
法官 林 玉 珮
法官 謝 說 容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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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澳亞飛航訓練中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