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破產債權
最高法院(民事),台抗字,110年度,600號
TPSV,110,台抗,600,20210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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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600號
再 抗告 人 BOC Aviation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Jonathan Mahony

代 理 人 李泰運律師
      王雅慧律師
      蘇以杉律師
上列再抗告人因與李岳霖律師等即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產管理人間申報破產債權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臺灣
高等法院裁定( 110年度破抗字第11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程序費用由再抗告人負擔。
理 由
按法院依破產法第125條第2項規定,對於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所為之裁定,僅從形式上審查,如依形式審查之結果,足以明瞭有債權存在時,始得准許該債權加入破產債權。又在破產程序中該債權是否可以加入,及其數額若干,雖專以該裁定為準。但該裁定並無實體上確定債權及其數額之效力,當事人對於該裁定所載債權及其數額如有爭執,得另行起訴請求確定,以否認該裁定之效力。本件再抗告人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 106年度破字第21、28號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復興航空)宣告破產事件,申報其對復興航空提前終止 7份飛機租賃契約所生已交機契約( 2份)之租金差額、維修準備金、技術性質及回收飛機費用、法律上費用及其他費用、違約利息等損失,及未交機契約( 5份)之租金差額、維修準備金、請求技術性質費用等損失之債權美金 2,696萬8,189.92元(下稱系爭破產債權)。相對人對該破產債權之加入或其數額有異議,士林地院裁定再抗告人申報之系爭破產債權應予剔除。再抗告人提起抗告。原法院以:再抗告人提出租賃契約、民用航空器國籍登記證書、終止租賃契約、返還狀況差異表暨聲明書、計算式、發票及收據等件,至多僅證明雙方有租賃契約及再抗告人得終止該契約,惟尚難從形式上觀察系爭文件,即可認定其對復興航空確有系爭破產債權存在,爰維持士林地院所為再抗告人申報之系爭破產債權,應予剔除之裁定,駁回再抗告人之抗告,經核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聲明廢棄,非有理由。據上論結,本件再抗告為無理由。依破產法第 5條,民事訴訟法



第495條之1第2項、第481條、第449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0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王 金 龍
法官 王 本 源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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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復興航空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