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台 FUTURE ACE INC.等與臺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對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再審之訴事件。
最高法院(民事),台再字,110年度,22號
TPSV,110,台再,22,202106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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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再字第22號
再 審原 告 FUTURE ACE INC.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曾定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蔡富强律師
再 審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交割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
6年12月12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重上字第646號
),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等法院。
理 由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前訴訟程序本院108 年度台上字第2379號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之原第二審臺灣高等法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 646號判決漏未調查證據、斟酌足以影響判決之重要證物,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事由,對該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依同法第499條第1項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第二審法院即臺灣高等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至再審原告依同法第 49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由本院另以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張 恩 賜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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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