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10年度,923號
TPSM,110,台抗,923,202106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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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10年度台抗字第923號
抗 告 人 康智皇



上列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
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110 年4月28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110年度
聲字第581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康智皇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案 件,先後經判處如其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合於定應執行刑之 規定,乃依抗告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審酌各罪之犯罪情節、 不同犯案類型、行為次數等情,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2月 ,既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並未逾 越法律規定之界限,亦無濫用裁量權情形。尚無違誤。二、按個案情節有別,本不得比附援引。抗告意旨指摘本件所定 執行刑較其他案件為重,違背重複評價禁止原則與比例原則 、公平原則云云。經核係就原裁定已說明之事項,徒憑己見 ,任意指摘為違法,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吳 信 銘
法 官 何 菁 莪
法 官 梁 宏 哲
法 官 蔡 廣 昇
法 官 林 英 志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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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