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著上再易字第1號
再審原告 良偉特殊印刷社
智慧森林數位有限公司
兼共同法定
代理人 王柏棟
上三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何紫瀅
再審被告 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翠蘭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健豪印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侵害
著作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12月
31日本院109 年度民著上字第5 號民事判決提起再審,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如未繳納裁判費者,法院 應定期間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 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0 年6 月2 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翌日5 起日內補正 ,該裁定已同月8 日送達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見本院卷第37頁),再審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應認本件再審 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李維心 法 官 林洲富
法 官 彭洪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郭宇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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