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專利權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10年度,22號
IPCV,110,民專訴,22,2021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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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民專訴字第22號
原   告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 AG


法定代理人 Ian James Hiscock、Wojciech Kreft

訴訟代理人 牛豫燕律師
莊郁沁律師
黃柏維律師
 朱淑尹   
被   告 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惠如   
訴訟代理人 翁雅欣律師
 陳豫宛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專利權,指定技術審查官周志浩依智慧財
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
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蔣淑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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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瑞士商諾華公司(NOVARTISAG)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法德生技藥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