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返還提存物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司民聲字,110年度,10號
IPCV,110,司民聲,10,2021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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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民聲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恩舟   
代 理 人 陳威如律師
相 對 人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維亞   
相 對 人 林忠和   
羅章浚   
              4號
 鄒博丞(原名鄒永烽)


 謝炘穎   
              之3
 翁宗震(原名翁偉哲)

 朱威丞   
              5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存字第239 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臺幣壹億元柒張(存單號碼:A001712 號至A001718 號)、面額新臺幣伍仟萬元壹張(存單號碼:B002344 號)、面額新臺幣壹仟萬元貳張(存單號碼:C004945 、C004946 號),合計新臺幣柒億柒仟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 1 項第2 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 條前段所明定。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營業秘密損害賠償等事件 ,聲請人前遵鈞院102 年度民營訴字第6 號判決,為供假執 行之擔保,提存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寶成分行無記名可轉讓定 期存單,面額新臺幣(下同)1 億元7 張(存單號碼:A001 712 號至A001718 號)、面額5 千萬元1 張(存單號碼:B0 02344 號)、面額1 千萬元2 張(存單號碼:C004945 、C0



04946 號),合計7 億7 仟萬元,並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 0 年度存字第239 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受擔保利 益人即相對人出具同意書與聲請人,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 存物,爰聲請返還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民事判決節本影本、提存書影 本、取回提存物同意書正本、印鑑證明正本、公司變更登記 表等附卷為證。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 年度 存字第239 號擔保提存事件卷宗,並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4 月22日附具取回提存物同意書影本,發函通知相對人就該同 意書是否為其所出具,於文到5 日內表示意見,經相對人分 別於同年月27、28、30日收受,除相對人先進光電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林忠和迄今仍未具狀陳報外,其餘相對人已具狀 陳報該同意書確為其所出具。從而,聲請人聲請返還本件提 存物,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三庭
  司法事務官 曹英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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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先進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立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