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補字,110年度,53號
CSEV,110,旗補,53,202106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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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旗補字第53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上列原告與被告柯靜如等間請求代位分割遺產事件,茲依家事事
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以下事項,
如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
  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無交易價額者
  ,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繳納裁判費,此為必
  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
  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亦為同法條第1 項但書所明定。前揭規定,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第2 項規定,於簡易程序亦有適用。又按代位權
  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
  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
  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而按共有物或公同共有物
  分割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則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
  客觀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
  106 年度台聲字第1582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訴外人即
  被告之被繼承人柯金益遺有如附表一所示遺產,而被代位人
  即被告柯靜如之應繼分為2 分之1 ,是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14,833 元(計算式:629,665 元
  X1/2 =314,83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20 元,扣除
  原告已繳納之1,550 元,尚應補繳1,870 元。
二、對於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92號判決認為:「請求分割
  遺產之訴,訴訟標的對於全體共有人必須合一確定,屬固有
  必要共同訴訟,原應由同意分割之繼承人起訴,並以反對分
  割之其他繼承人全體為共同被告,當事人適格始無欠缺,惟
  債權人基於民法第242 條規定,代位行使債務人之權利,自
  無再以被代位人為共同被告之餘地」之意見。
三、被代位人即被告柯靜如(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最新財產所得資料。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附表一
┌──┬──┬──────────────┬────┬─────────┬─────────┬───────┐
│編號│種類│     遺產       │權利範圍│面積(平方公尺) │公告現值(新臺幣)│現值(新臺幣)│
├──┼──┼──────────────┼────┼─────────┼─────────┼───────┤
│ 1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6  │3600.38      │1,200元      │120,013元   │
├──┼──┼──────────────┼────┼─────────┼─────────┼───────┤
│ 2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6  │1506.45      │1,200元      │50,215元   │
├──┼──┼──────────────┼────┼─────────┼─────────┼───────┤
│ 3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4  │776        │680元       │21,987元   │
├──┼──┼──────────────┼────┼─────────┼─────────┼───────┤
│ 4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24  │1620       │680元       │45,900元   │
├──┼──┼──────────────┼────┼─────────┼─────────┼───────┤
│ 5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全部  │100.76      │1,800元      │181,368元   │
├──┼──┼──────────────┼────┼─────────┼─────────┼───────┤
│ 6 │土地│高雄市○○區○○○段000地號 │1/36  │2364.55      │3,200元      │210,182元   │
├──┼──┼──────────────┼────┼─────────┼─────────┼───────┤
│合計│  │              │    │         │         │629,665元   │
└──┴──┴──────────────┴────┴─────────┴─────────┴───────┘
附表二:
┌───┬───┐
│繼承人│應繼分│
├───┼───┤
柯靜如│1/2  │
├───┼───┤
柯坤奉│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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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